胡海春律师亲办案例
李先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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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先生,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无业。2003年6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26日刑罚执行完毕。

2016年年底,被告人李先生山村一处田地种植罂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该批罂粟,经清点、鉴定,共计2 243株。在附近务农的李先生在接受公安人员排查性询问时主动交代罂粟系其种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先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李先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 2017年7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李先生非法种植罂粟达2 243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及具有累犯、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对此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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