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春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浏览量:323

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案情背景:

律师事务所办理夫妻单方赠与合同效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有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另一方以此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往往困难重重。本案中的被告一(丈夫)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不仅与第三者多年保持情人关系,并育有两个非婚生子女,且在被告二(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了情人与两个非婚生子女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资金和房产,现原告(非婚生子)及其监护人将二被告(丈夫与妻子)起诉至法院索要所谓门面房屋转租收益。被告二(妻子)在遭受精神上的摧残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的情况下,求助于律师事务所,希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丈夫)与被告二(妻子)于198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后被告一结识了第三者(原告的监护人),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第三者于2001年7月6日生育一女,于2003年6月9日生育一子原告。自两人出生后,被告一已完全尽到抚养义务。2016年6月30日,被告一与第三者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支付一揽子为二非婚生子而发生的费用600万元整,该费用已充分考虑到二人健康成长所需要各项给用,完全满足二人实际生活、学习、医疗等各方面完全需求,且为二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并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第三者和二非婚生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被告一提出诸如增加抚养费、继承被告一其他遗产及其他增设被告一义务的任何主张。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支付了600万元整,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2019年6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私下签订《协议书》,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及对外转租权,自2014年12月31日至今一直属于原告(非婚生子)拥有,同时约定该房屋每年的转租收益为152万元,被告一(丈夫)代非婚生子行使涉案房屋的转租权并实际收取租金,应将代为收取的租金收益交付非婚生子等。”原告(非婚生子)及其监护人据此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转租收益760万元人民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71.2万元,共计1231.2万元;2、判令被告以7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百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又申请查封了被告一名下的一套房产及被告二名下的三套房产。

法官审理思路: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及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赠与引起的纠纷,被告一已支付给二非婚生子抚养费600万元,履行了全部抚养费给付义务。2019年6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私下签订的《协议书》系被告一在被告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且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亦与支付抚养费无关。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分的决定,均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被告一对上述大额财产权益的处分行为事先未经被告二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被告二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律规定,并严重侵害了被告二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在经过整个庭审后,该案的最终走向也已明确,原告在自知没有胜诉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也及时解除了被告一名下一套房产和被告二名下三套房产的查封,使二被告的权益均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律师办案小结:

我们在接受被告二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询问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办案思路。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一与原告所签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结婚证》、被告一与第三者所签的《协议书》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七份、第三者出具的《收条》一份、《租赁协议》等证据,以帮助被告二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待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后,制作案情摘要,以便随时梳理案件。由于在接受被告二委托期间我们作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为之后顺利开庭做了良好的积淀。因此,在庭审中我方举证充分,辩论有力,始终占据主动地位,给主审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最终,在经过整个庭审后,该案的最终走向也已明确,原告在自知没有胜诉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对此结果也是非常满意,我们前期所有的付出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内容由胡海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海春律师咨询。
胡海春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22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海春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9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