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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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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10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新乡原阳县人,2017年3月某日因酒桌上与姚某发生口角,被同伴劝解双方离开。姚某离开后由于气不过,遂又召集韩某等其他四人,同时驱车在高某某回家的必经之地等待,待到高某某经过时截住其欲进行理论,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高某某姚某一伙围殴倒地,随即在地上捡起一块角铁在人群中乱挥一通,高某某冲出围殴后跑进旁边超市,姚某一伙见高某某跑进超市也未追赶入内。这时和姚某一同围殴高某某的韩某在打斗中受伤,手臂流血不止。被送医后诊断为神经受到永久性损害,构成重伤。

高某某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其家属立刻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办案单位沟通、搜集证据及进行法律分析,并形成律师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存在的情况下,仅依靠被害人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不能排除被害人在打斗中被同伙误伤的合理怀疑。虽然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互殴形暴力犯罪,但是辩护人依然认为高某某具有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

经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沟通后,本案经原阳县检察院审查,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刑拘十日后释放,家属和当事人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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