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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毒贩运输49克毒品案罪成功辩护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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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毒贩运输49.6克毒品案罪成功辩护

【基本案情】富某某,男,汉族,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青岛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富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富某某及辩护人陶兴誉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富某某在某超市门口交接运输毒品包裹时,被公安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邮寄的包裹里查获冰毒一包,净重49.6克。

庭审期间,律师鉴于本案被告人富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数量较大,依照《青岛市中院关于毒品量刑意见》,有可能判处被告人富某某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律师抓住快递单据证据存在的重大瑕疵,与检察院公诉人员展开激烈辩论,向法庭提出了合理法律辩护意见。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绝大部分被合议庭采纳。

【判决】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针对本案下达判决书,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反馈】被告人富某某及其家属对师的辩护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细化意见》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条文注释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进行严格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分解、合成等方法制成毒品的行为。为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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