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生活不似恋爱时那般甜蜜,每天都围绕着柴米油盐。钱钟书先生说,婚姻是一堵围墙,看着美妙,墙外的人想进来,墙内的人想出去。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了“试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未婚同居,然而试得好的最终走向美满,试得不好的最终就只能劳燕分飞了。
近日,陕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原告高某(男)与被告钱某(女)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高某与钱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高某给付钱某礼金38000元,并为钱某购买了“两金一银”(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同居生活期间,钱某以与高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6年4月6日,钱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钱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高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高某遂向蒲城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办婚礼”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结合该案案情,酌定钱某向原告高某返还彩礼20000元;原告高某给付被告钱某的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属于原告高某对被告钱某的赠与,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