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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辩护意见被采纳
来源:胡海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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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辩护意见被采纳

【辩护律师】本律师

【涉及罪名】非法拘禁罪

【本案详情】

2012718日起,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岳X,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724日起,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程X升,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727日下午,被害人岳X借机报警,后公安机关解救了被害人岳X、程X升,并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从以下角度进行了辩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本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认定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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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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