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非法拘禁案辩护意见被采纳
【辩护律师】本律师
【涉及罪名】非法拘禁罪
【本案详情】
2012年7月18日起,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岳X,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年7月24日起,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该传销点内非法拘禁程X升,并强迫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2012年7月27日下午,被害人岳X借机报警,后公安机关解救了被害人岳X、程X升,并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李江某、李海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后,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对案情进行了大量的认真仔细的研究,对证人的证词进行了逐一核实,从以下角度进行了辩护: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本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认定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